南通二建与上海农商银行施工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2 年第9 期承包人出具虚假的工程款收款证明,就其未获清偿的工程款债权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发包人从银行贷款,银行将贷款拨付于承包人,承包人向银行出具了收款确认函,而后将贷款“返还”于发包人,发包人收款后挪作他用。整个关系链中,承包人扮演协助发包人从银行套取贷款的角色。客观而言,工程款未得到清偿,但是承包人出具了收款确认函,银行有理由相信工程款已经得到清偿, 此时,承包人利益应当让位于银行,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或者轻易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鉴于承包人存在“重大过错”,对优先受偿权不再予以保护,此类问题应当警示!